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67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2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县**镇**村**,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花园**楼**号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危险驾驶案(速裁)(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花园小区因车位紧张,小区业主与物业有共识,有业主将车钥匙放在小区保安亭,晚上有需要挪车时让保安帮挪车。被告人罗某某是布吉**花园保安,于2020年10月26日3时许,在小区保安亭拿了粤BX****号牌小型汽车(车主是**花园业主宋某某)的钥匙,被告人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BX****号牌小型汽车来到布吉**粥店与朋友夏某某等人一起吃宵夜,期间有喝酒。于10月26日7时3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X****号牌小型汽车回小区,在行驶至龙岗区南湾街道盛宝路与立信路路口时,该车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彭某某驾驶的粤B2****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62mg/100ml。
在此次事故中,因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书,粤BX****汽车损失价值116836元,粤B****汽车损失价值12840元,共计1296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勇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0********,担保人胡某某,联系电话为157********。
2.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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