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与朋友袁某某等人在大冶**乐园旁一烧烤店吃饭并饮酒,一直喝到19日凌晨3时许结束,后罗某某无证驾驶鄂B*****小车欲返回**家中,当行驶至大冶**大道与**路交汇路口时,罗某某在车内睡着,早上5时30分许被交警现场查获。经检测,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5.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血样抽取登记表、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单、视频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4.现场查获视频;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其林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大冶市**镇**村**号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录音录像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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