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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镇**村**组。因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7月29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先后邀约李某亥、刘某甲、罗某丙、王某丁等人到麻家渡镇广场喝酒、吃夜宵,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鄂C****8号(车牌号已遮档)小型轿车带刘某甲离开,王某丁、李某亥、罗某丙等人随后一同步行离开。三人步行至麻家渡镇营盘河桥路段附近,遇到罗某某和刘某甲在车内发生不正当关系,王某丁遂拿手机拍照,罗某某恼怒之下拿出一根钢管殴打王某丁头部、背部,王某丁被打后夺下钢管,打了罗某某背部一下,后被罗某丙拉开,随后双方发生争执,王某丁遂报警称罗某某酒驾、打人,罗某某听到王某丁报警后驾车离开,行驶至营盘河村与一级路交汇处时被出警民警遇到。民警拦下罗某某车辆后责令其下车接受检查,并送罗某某到宝丰卫生院抽血检验。经武汉福田爱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是送检罗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4.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身份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丁、罗某丙、刘某甲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现场照片;6.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平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2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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