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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住湘潭县**镇**村**组。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湘C*****小型轿车沿湘潭县云石公路由云湖桥镇往石潭镇方向行驶,途经云湖桥镇云湖村地段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8mg/lOOml,随后民警依法对其取血送检。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3296mg/100m1。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文见

检察官助理:阳可夫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732****。

_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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