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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63******1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湖南省衡南县茶市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3月27日、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中午,被告人罗某某独自在家吃午饭时喝了二两左右白酒,随后其在驾驶资格已经注销的情况下仍旧驾驶牌号为湘*****二轮摩托车去衡南县云集镇办事。当天13时5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又驾车从衡南县云集镇返回家中,当其行驶至S316线70公里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罗某某带到衡南县****医院进行抽血检测。后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当中酒精含量为115.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照片、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忠良

检察官助理:文焱冬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码:1521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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