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无固定职业,住珙县巡场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被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喝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Q*****号轿车从珙县巡场镇**街往**街方向行驶,至五十米大道转盘处时撞到转盘花台,造成致车辆、花台护栏受损和罗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罗某某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分浓度为25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系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宗杰
2020年6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