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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瓜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221261971********,甘肃省瓜州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瓜州县********号,农民, 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4日21时30分,犯罪嫌疑人罗某某酒后驾驶甘FM****号轻型普通货车从瓜州县**镇政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镇风亭东侧300米处时被瓜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勤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罗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罗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其持有驾驶证类型为C1;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采集照片,证实对其提取血液的情况

2.证人它某某证言,证实与被告人罗某某一起饮酒的事实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查获的事实

4.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减轻处罚,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两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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