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2012年9月4日因犯强奸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0时左右,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湘******小车途经祁阳县城乐堡夜市东门口路段时,撞上陈某某停泊在旁的湘******小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祁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发现被告人罗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祁阳县新中医院抽血送检。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71mg/100ml。事后,祁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拥军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