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镇**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清流县**镇**路**号**幢**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清流县菲尼斯KTV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越野客车离开,行驶至泉南高速279公里清流高速收费站时,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五大队民警发现其有醉酒驾驶嫌疑,将其带至清流县总医院提取血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22.25mg/100ml。
被告人罗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呼气酒精测试仪检定证书、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五大队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由罗某某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12)清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血样提取照片等检查笔录;6.被告人罗某某危险驾驶案查处过程、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过程、抽血过程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晓琳
检察官助理:邱美宁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镇**幢**室,联系电话:18350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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