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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67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3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街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8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在福州市晋安区北二环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金鸡山隧道出口时,被晋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晋安医院抽血,并将提取的血样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测血液乙醇含量。经鉴定,罗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2.62mg/100ml,被告人罗某某被查获到案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复印件、人员基本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材料;

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闽行健司鉴所〔2019〕毒(血检)第106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又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中

检察官助理:郑定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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