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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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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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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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 |
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
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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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姓名 |
罗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苗族 |
户籍地 |
贵州省长顺县 |
职业 |
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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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号码 |
5227291995******** |
出生日期 |
1995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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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贵州省长顺县**镇**村**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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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前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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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
2020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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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20年10月2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闽BR****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往荔城区新度镇方向行驶,途经黄石镇石兴街岔口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1.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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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供述、《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仪视频、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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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 具结情况 |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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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罪状 法律根据 |
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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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刑期建议: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适用缓刑。 |
检 察 官:梁珺姗
检察官助理:林中圣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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