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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侦查机关

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罗某某

性别

民族

苗族

户籍地

贵州省长顺县

职业

务工

身份号码

5227291995********

出生日期

1995年**月**日

现住址

贵州省长顺县**镇**村**组

犯罪前科

强制措施

2020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0年10月2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闽BR****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往荔城区新度镇方向行驶,途经黄石镇石兴街岔口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1.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证据清单

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供述、《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仪视频、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认罪认罚

具结情况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起诉罪状

法律根据

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量刑建议

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刑期建议: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适用缓刑。

检  察  官:梁

检察官助理:林中圣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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