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12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梅州市兴宁人,身份证号码440229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址为广东省翁源县**镇**路*巷*栋*房,未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粤F****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翁源县龙仙镇第三小学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罗某某拒绝人体呼出气体酒精检测,执勤民警将罗某某带至翁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抽血送检。2020年05月19日,经广东省法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粤法正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2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罗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9.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笔录;3.鉴定意见;4.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醉酒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值班律师的在场见证下,罗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育兰
检察官助理:刘素晶
2020年7月10日
附:1.随起诉书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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