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922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川J****小型汽车,自本市虎丘区横山路龙信生活区出发,行驶至金屋路时,追尾袁某某驾驶的苏E****汽车,并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积极赔偿了袁某某的损失。
归案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单等;
2.证人安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步青芸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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