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值班律师:杨胜平,河南本润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小型轿车,沿建安区河苏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飞达”集团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7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一个半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至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建清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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