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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0********,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系机动车)从仁怀市长岗镇新庄村林湾组往长岗镇太阳村方向行驶,在长岗卫生院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43mg/100mL,经抽取罗某某的血液送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定性定量检验,罗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87.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户籍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公共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4张、护士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尿液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证人杨某某、吴某甲、熊某某、吴某乙、吴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资质;6.视听资料:光盘4张,讯问视频2张,抽血视频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秋

检察官助理 王美琳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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