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性别: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1********,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F****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安龙县**街道办事处往安龙县**镇方向行驶。22时20分许,当行驶至安龙县**街道办事处**路段处时车辆冲出道路,侧翻于道路左侧路坎下,造成贵EF****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7.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刘亚娟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安龙县**镇**组,联系电话:1598535****;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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