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晴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19******4815,布依族,初中文化,无工作单位,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坪**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晴隆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贵GWU6**号轻型栏板货车由晴隆县**镇**村经晴雨线往晴隆收费站方向行驶,当日21时52分,行至沪昆高速公路2037公里+300米(小地名:晴隆县晴隆收费站)处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当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罗某祥、伍某某等的证言;3.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告知书;5.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晴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查南江

                                               检察官助理 黎亮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坪**号,联系电话:17552**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