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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桐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街道**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2日23时26分,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贵C8****号小型轿车,沿兰海高速公路往重庆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兰海高速公路1106km(下行,桐梓县境内)路段时,与某某驾驶的贵AP****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03mg/100ml,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11mg/100mL。被告人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赔偿协议、谅解书、呼气式酒精检验结果单;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路上行驶,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明知对方已报案仍停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以自首论,依法应从轻处罚;赔偿、获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醉酒后在高速路上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同群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桐梓县**街道**栋**号家中,联系方式:15085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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