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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1〕11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4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交办。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N的小型轿车由本市惠源路往万科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云岩区惠源路4公里处1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经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因达到醉驾标准,随后执勤民警便将其带至云岩区医院进行提取血样,执勤民警在提取完血样将其传唤回单位接受调查直至离开前,被告人罗某某以民警未满足其要求为由,寻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无中生有,惹是生非,故意向执勤民警找茬,一直污蔑民警对其进行殴打,损坏其物品,盗窃其钱财,在民警对其进行警告后,多次辱骂威胁执勤民警,不配合民警执法。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9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核查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洁

                                               检察官助理 吴雲

2021年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6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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