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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18〕15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91********,土族,大专文化,工作单位:广东省**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0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麻江县城回龙路三穗鸭饭店吃饭时饮酒,罗某某驾驶贵H****2号(临)小型轿车从慢坡方向右转弯往凯里方向行驶。16时31分,当车行驶至上瑞线1953Km+900m处时,与从良田方向往凯里方向行驶的由文某某驾驶的贵H****8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8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常婵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12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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