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连南县三江镇财政局门前路段时,被正在路面执勤的交警查获。公安民警在现场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8mg/100mL。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50.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罗某某持有A2D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笔录等书证;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4.道路交通现场图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坦白且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英莲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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