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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81978********,汉族,专科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现住址:鄂温克族自治旗**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9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新东安小区北侧防疫站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3月8日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对被告人罗某某的血样检测结果为:被鉴定人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1.8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等,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哈斯其木格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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