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109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D3****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两江新区世茂茂悦府小区出发,沿金州大道欲至两江新区人和汪家桥社区。当其驾车行驶至金州大道翡翠华庭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渝AD****小型轿车发生追尾,致罗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王某某报警后,民警在现场将罗某某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罗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217.3mg/ 100ml。
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罗某某已赔偿王某某车辆维修费用7000余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及维修车辆发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现场指认、提取、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少丽
检察官助理:赵萍萍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栋**,其联系方式19923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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