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82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8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现住新疆阿克苏市**林场**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8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4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和朋友在阿克苏市**路口**人家饭馆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喝白酒,次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新N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佳苑后门前路段行驶至**佳苑后门**会所门前,后被告人罗某某进入**会所与店主发生争执,店内收银员见状报警,被告人罗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罗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6.67mg/100ml(国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燕
2020年11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77004****
2.侦查卷一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两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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