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家住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2月14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2时15分,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陕**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12.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血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4.车辆信息及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晓敏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3册。

3.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