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H5****的报废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广佛新干线钟边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将罗某某带至佛山市禅城高新区提取血样。
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66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英颖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委会**村3号,电话:1392312****;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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