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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49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22时50分左右,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粤S6Y****号小型轿车途径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红绿灯路段时,停在路中间睡觉,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罗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驾驶证等书证及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罗某某判处一个月二十日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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