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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81********,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云南省蒙自市人,住蒙自市**镇**村委会**村**组。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时15分,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云G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蒙元线K42+500米处时,车辆失控与道路边的防护墙、道路指示牌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道路防护墙及道路指示牌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测,被告人罗某某血样定量检测乙醇含量为117. 6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园满

检察官助理:罗晓飞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蒙自市****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980697****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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