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云******的摩托车,14时09分行至**镇**村**路段,被巧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111.67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发亮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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