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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69********,汉族,初中,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会**委员会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路**宿舍**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云******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澜沧县水库西路往澜沧县建设路方向行驶,11时54分行驶至澜沧县**路**路交叉口K0+100M处被查获。经鉴定,罗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18.81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清单、血液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刑事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个人档案复印件、悔过书;2.证人鲍某某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卫武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路**宿舍**幢**单元**室自家中,联系方式:1500872****;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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