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云南省澄江县**街街道**组**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龙溪路由东向西行驶,20时43分许,行驶至龙溪路高楼房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43.63mg/1OOmL血.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以上,缓刑三个月以上,并处罚金3000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安明
检察官助理:王海瑞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云南省澄江县**街街道**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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