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85********,哈尼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某某,住绿某某**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4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云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行驶至绿某某城市道路**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81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59mg/100ml,案发时被告人罗某某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并接受相应刑事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此致
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富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绿某某**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联系电话:1838736****;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碟2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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