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6********,苗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蒙自市**镇**路**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2时2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二轮摩托车沿蒙自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路***路段时,其所驾驶车辆擦碰路侧路缘石导致车辆侧翻撞上人行道上的垃圾箱,造成车辆与垃圾箱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罗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6.34mg/100ml。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检察官助理:沙丽萍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60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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