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51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新建区**镇**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1时22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小型汽车沿南昌市新建区**镇**湖**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时,途径现代**小区红绿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的结果为139mg/100mL,随后,民警将罗某某带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经鉴定,并出具了江西神州 [2020] 毒鉴字第S0617号《司法鉴定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在送检的罗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8.78mg/100mL。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当场查获到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88.7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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