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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重新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罗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C****2的出租车到吉祥花园小区,因同车人闫某某无小区出入证,卡点工作人员孙某某不让闫某某进入,孙某某与罗某某发生争吵后报警。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孙某某、闫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诗语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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