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一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社**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叙永县兴隆镇烂泥沟方向往兴文方向行驶,行至叙永县兴隆镇烂泥沟至兴文2KM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2.3mg/100m1,随后抽取其血液样本送检。经鉴定,罗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9.9mg/10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梅志才
(院印)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社**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34********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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