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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大道**段**号**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晚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川Y*****小型普通客车从平昌县信义大道豪庭酒店停车场沿着S202线公路途经坦溪镇、元石缸向巴中市行使,当该车行驶至平昌县驷马镇街道幼儿园门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罗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98mg/100ml。随后抽取被告人罗某某血样并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经检测在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远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大道**段**号**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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