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7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住蒲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4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0 时27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面包车沿蒲江县甘溪镇北街由名山方向往邛崃方向行驶至蒲江县甘溪镇北街29号外路段处时,与道路中心设置的交安设施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罗某某受伤的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罗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88.7mg/100ml。经蒲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心燕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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