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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08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四川省长宁县住长宁县****街**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10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晚21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长宁县长宁镇鑫空间小区出发往长宁镇田坝街行驶,当车行驶至长宁县新华街鲤鱼湾小区门口处时,该车与王某某停放在道路上的川******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罗某某受伤及上述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3月4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罗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昕玥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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