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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68********,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准驾车型C1,自由职业,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陕A****0别克牌小型汽车,沿孝介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安化工厂北门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行走至该处的侯某某和武某某,发生致侯某某受伤住院、武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侯某某的伤情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测,从送检的被告人罗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28.11mg/100m1。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事故照片、查获照、抽血照、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血液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3.证人侯某某、武某某、秦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验笔录;

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罗某某从宽处理,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对被告人罗某某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瑞明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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