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72********,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西山**厂古交**厂**,户籍所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院**号楼**,现住同户籍所在**,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晋A****5号灰色明锐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火车站下穿通道内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芳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3415****。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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