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醉酒(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97mg/100ml)驾驶一辆无牌电动两轮车(经鉴定,该车属机动车)至本市寮步镇金松路石大路口路段时,与司机尹某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粤S0****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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