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7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交警高速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7时3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RJV****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许广高速北行K1238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2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建忠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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