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Z21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队**号。因酒后驾驶,于2018年9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C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珠海市高栏港区平沙镇北水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加油站路段时,被民警设卡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振嘉
检察官助理:范凯颖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 量刑建议书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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