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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84********,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凌晨0时16分,被告人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粤A3P****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罗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94.5mg/100 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以上三个月十五日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心敏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

2.案卷2卷,光盘1张。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明细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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