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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5********,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兴宁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梅州市**街道**路**街**号,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道**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5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3时4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F4****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机场高速东侧0公里254米(越某某)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7.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广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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