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恭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3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村**号。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1月15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于2014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晚,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桂C****1小型面包车由恭城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恭城县)县城往**村方向行驶,23时30分行驶至恭城县**村**号门牌门前路段时,遇陈某某驾驶桂C****0小型普通客车左转弯掉头往恭城县城方向行驶,后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恭城县公安局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某与陈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3.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罗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向办案民警如实供述了事故经过,并已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民事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一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相。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新星
检察官助理:张旭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恭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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