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20〕Z32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到东莞市大朗镇交警大队处理违章时,驾驶证因被扣满12分而被东莞大朗镇交警大队扣留。2020年04月11日18,被告人罗某某在惠阳区淡水大埔村一个朋友家吃饭、喝酒。期间、罗某某喝了三瓶玻璃瓶装的百威牌啤酒。当晚22,罗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SE0****传祺牌小车从惠阳区淡水办事处大埔村出发,行驶到大亚湾区龙山五被大亚湾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的罗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1.2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罗某某,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签订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乔楚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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