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公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2241984********,藏族,小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桑日县,住桑日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桑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桑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桑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桑日县公安局绒乡派出所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韶华,桑日县司法局援助律师。
本案由西藏自治区桑日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藏CY3***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山南市出发前往西藏桑日县华新水泥厂,当日22时10分许,车辆行经国道560线249KM+950M处时,因超车不当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次某某驾驶的藏CU2***轻型栏板货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对被告人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罗某某2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150.0mg/100ml、140.0mg/100ml。随后,办案民警将罗某某带至桑日县人民医院从静脉抽取血样并送至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3.22mg/100ml。经桑日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辆车牌号为藏CY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本驾驶证、一本行驶证;2.书证:案件来源材料、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事项确认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归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次某某、吾某某、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布桑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被告人罗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13.22mg/100ml以上,且发生的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玛康卓
书记员:格桑扎西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桑日县绒乡巴朗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2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6. 证人名单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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