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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7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家住正阳县**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3月1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3日21时20分许,罗某某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正阳县********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即对罗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抽血送检。后经鉴定,罗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书证;

4、物证;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节凤云

        王润林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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